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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泛滥劳务派遣破法律底线 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发布日期:2011-11-01

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底数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

  二是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在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分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展开热议。

  许多劳动者“被”劳务派遣了

  据全国总工会对十几个省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有数千万人。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完全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周玉清委员说:“用工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有的高危行业的用工单位为了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成本(高危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用高于一般的服务行业),制造了许许多多的‘被劳务派遣’(劳动者不知道),使很多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得到维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最多的是国企,特别是央企,包括金融央企,某个金融央企有40万职工,属于劳务派遣的有30万人。”

  周玉清发出建议:尽快修改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合同法,因为这个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如果劳动合同法一时不能修改,国务院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也应该修改,如果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不能修改,那么人社部牵头的劳务派遣规定应该尽早出台。

  陈斯喜委员也认为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的现象。“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在一些非公企业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存在,特别是在东北,一些国有企业使用的量更大一些,有些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达到了30%、40%。”

  吴晓灵委员说,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下,指望把劳动派遣工真正落实到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是不现实的,但是“我希望做到长期用工,那就应该要求与从事同等工作的人同样的待遇。”吴晓灵认为,工会应该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的权力,对保护劳动者不好的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销这个劳务派遣单位的法人地位。

  郑功成委员则认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后果是一种“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

  “我们了解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大量存在,劳务派遣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这跟过去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一样,这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社会公正是极大的破坏。现在‘同命不同价’的法律障碍已清除,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若任‘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现象持续甚至蔓延下去,社会风险就可能进一步积累。”郑功成建议,尽快完善劳动法制。“尽管修改劳动合同法不能太急,但至少应该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明确劳务派遣的确切含义及适用范围,什么岗位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能再拖延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其实更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

  郑功成还建议强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他说:“办劳务派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具备保证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各种权益的资信与实力,现在看起来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少,一些派遣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被派遣劳动者得了职业病或者遇到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时,两方面都找不着,所以这方面的监管应该作为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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